职业病诊断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风险原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风险原因的劳动者进行按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察看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体检机构需要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察看。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风险原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风险的劳动者,应当准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察看。
6、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公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体检机构的需要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察看。
7、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依据所接触的职业风险原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依据复查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8、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员工健康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