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与“套路贷”的一同点均是基于借款合同,而高利贷是基于真实的借款合同,均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期望借款人能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息。而“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的假象,虚构阴阳合同、银行流水等方法虚增债务,并通过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暴力催收,甚至进行不真实诉讼等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些目的。
高利贷与“套路贷”的主要不同为:
1、行为的目的不同。
高利贷出借人是期望借款人根据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借款本金,最后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息。
“套路贷”是以借款的假象,虚构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等方法虚增债务,以此获得虚高的债务与各种虚构明目的债务。
2、行为的方法不同。
高利贷的借款人在合同签订之时,了解需要按约定偿还高额利息并返还借款本金;高利贷的出借人是期望借款人通过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金并支付约定的高额利息。
“套路贷”通过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等方法虚增债务,并且大概告知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借款人主观上觉得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为了制造违约的假象,出借人总是采取“失踪”、拒接电话等方法,让借款人根本没办法在约按期限内还款。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
高利贷主如果破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套路贷”侵害的客体较多,通过虚增债务,迫使借款人偿还更多的钱款,甚至通过暴力催收、不真实诉讼催收款项。侵害了别人财产权、人身权,与风险了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在一定量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妨害了司法公正。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
高利贷有其悠久的历史背景,借款行为本身与法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越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根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越年利率36%,超越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越年利率36%,超越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约定年利率24%范围内,受法律保护。高利贷本金与法定规定内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越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
那样,高利贷是否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呢?
高利贷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明确借款本金与高额的利息,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支付的高额利息属不是非法利益呢?严格意义上来讲,超越年利息36%的部分得不到法律保护,应属非法利益,但这种非法利益尚未构成诈骗犯罪。当然,假如高利贷出借人用恐吓、威胁,甚至用其他非法方法进行催收,致使发生紧急后果的,也大概构成其他刑事犯罪,但不是诈骗犯罪。
因此,假如高利贷只是收取高额利息的借贷行为,是普通的违法范畴,所以,高利贷并未必会构成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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